借記卡章程 |
發布時間:2016年05月16日 |
河北銀行借記卡章程 第一條 為規范借記卡的發行和使用,更好地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務,加強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維護消費者資金安全,根據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稱借記卡是河北銀行(以下簡稱“發卡銀行”)面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結算、轉賬支付、存取現金、賬戶管理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結算工具,必須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務。 第三條 借記卡按卡片介質類型分為磁條卡、磁條芯片復合IC卡和單芯片IC卡;按卡種分為普卡、金卡、財富卡及其他特色產品;按發行對象不同分為單位結算卡、個人卡。 第四條 本行、借記卡持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單位結算卡申請人和受理商戶應共同遵守本章程。借記卡系列下的各卡種,若根據需要特別訂立自有章程的,應同時受自有章程和本章程的規范。單位結算卡申請人是在我行已開立單位結算賬戶、申請開立單位結算卡的單位客戶。 第五條 借記卡的發行對象為符合本行規定的申領條件的中國境內的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境內的外籍人士、港澳臺同胞)或單位。借記卡申領應符合國家實名制有關規定,開卡時采用實名。 第六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進行個人借記卡卡片申領、掛失、換卡等特殊業務時,應由其監護人代辦,在使用借記卡時,應征得其監護人同意,且發卡行有權認為此行為已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同意。此類持卡人的用卡行為及交易責任由監護人負責。 第七條 申請人申領借記卡時,應按本行要求提供有關申請資料,閱讀賬戶管理及相關服務協議。單位結算卡申請人應為每張單位結算卡指定一名持卡人,每位持卡人只能持有一張關聯賬戶的單位結算卡,申請人同意持卡人憑單位結算卡及密碼對關聯賬戶進行操作。申請人本人/單位結算卡持卡人在業務辦理憑證上簽字,即表示知悉本行有關規定、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遵守本章程。發卡銀行對符合申領條件的申請人予以發卡。對于不配合客戶身份識別、有組織同時或分批開戶、開戶理由不合理、開立業務與客戶身份不相符等情形,本行有權拒絕開戶。 第八條 借記卡開卡遵循本行個人賬戶分類管理制度,同一客戶在本行只能開立一個Ⅰ類賬戶,已開立Ⅰ類賬戶再新開戶的,須開立Ⅱ類或Ⅲ類賬戶。并按照監管規定以客戶為單位限制開立借記卡的數量,對于公安等執法機關或監管要求對借記卡進行名單管理的,本行將按其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九條 個人Ⅰ類戶和Ⅱ類戶借記卡可通過多渠道實現升降級,即Ⅰ類戶借記卡可降級為Ⅱ類戶借記卡,Ⅱ類戶借記卡可升級為Ⅰ類戶借記卡??蛻粼谵k理升降級業務前,請向本行柜臺或客服人員咨詢了解,升降級可能影響賬戶原有的部分業務功能。 第十條 Ⅱ類戶可以辦理存款、購買投資理財產品等金融產品、限額消費和繳費、限額向非綁定賬戶轉出資金業務。經本行柜面、自助設備加以工作人員現場面對面確認身份的、Ⅱ類戶還可以辦理存取現金、非綁定賬戶資金轉入業務,相關限額按監管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個人IC借記卡具備借記賬戶及電子現金賬戶,其中,電子現金賬戶為人民幣賬戶,不掛失、不止付、不計息、不設交易密碼。個人IC借記卡電子現金賬戶最高限額按監管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行磁條借記卡長期有效,IC借記卡有效期最長為十年,過期即失效,同時電子現金賬戶無法再進行脫機消費交易??ㄆ^期后其所包含賬戶下尚未結清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有效。有效使用期屆滿前,持卡人/單位結算卡申請人應及時辦理換卡手續。 第十三條 個人借記卡具有人民幣的活期結算和定期儲蓄等賬戶基本功能,支持存款、取款、轉賬、查詢、卡內定活互轉、基金定投、小額循環貸款、簽約業務關系等交易。帶有閃付功能的本行借記IC卡具有小額免密免簽功能,持卡人可在本行指定渠道關閉免密免簽交易功能。 單位結算卡僅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支持現金存款、現金取款、轉賬、消費、賬戶查詢、購買重要空白憑證、打印回單等功能。單位結算卡申請人可根據業務需要設定單位結算卡及關聯賬戶的操作權限,如開通、關閉功能、設置限額等。持卡人持單位結算卡辦理現金存取業務的對應賬戶必須是符合人民銀行規定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取現金的范圍和限額必須符合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持卡人因借記卡卡片到期、毀損等原因需要換領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本行辦理換卡手續,單位結算卡換卡的還需要單位出具授權書。 第十五條 持卡人終止使用借記卡時,應按本行有關規定辦理銷卡手續。銷卡后,持卡人可自行持有已做剪角破壞磁條和芯片處理后的借記卡,并結合自身需要妥善處理。通過智能設備辦理銷卡的,已銷戶卡片由本行統一處理。 第十六條 若個人借記卡動賬頻率及賬戶余額等滿足本行結轉久懸戶管理條件的,該借記卡賬戶將按照本行《人民幣久懸賬戶管理辦法》轉入久懸戶管理。 第十七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所持借記卡,如個人借記卡遺失或被盜,應及時向本行辦理掛失/停用。因未及時辦理掛失/停用手續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單位結算卡申請人自行承擔;由于遺失、被盜等原因導致IC借記卡持卡人無法提供實物卡片的,不允許辦理余額轉移及圈提業務,電子現金賬戶中的余額不返還。 第十八條 借記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轉讓或轉借。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將卡片轉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本人/單位結算卡申請人承擔。 第十九條 持卡人須妥善保管密碼并正確使用本行提供的安全認證方式,個人借記卡凡使用密碼等安全認證方式進行的交易,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因保管或使用不當而導致的損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擔;單位結算卡持卡人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同單位結算卡申請人授權行為,因保管或使用不當而導致的損失由單位結算卡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本行借記卡卡片及辦理了移動支付服務的移動設備(以下簡稱:移動支付設備),不得將卡片或移動支付設備租借或出售他人,如卡片、移動支付設備遺失或被盜,應及時辦理卡片或移動支付設備卡掛失。因持卡人對卡片或移動支付設備保管不善、使用不當、未及時掛失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本行向持卡人提供查詢服務。持卡人應向本行提供真實的個人資料,當個人資料發生變化時,如通訊地址、聯系電話、住址等,應立即通過本行網點辦理變更,否則,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誤或損失均由持卡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借記卡費用標準及收取方式按本行公示標準執行。本行有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并根據借記卡各卡種的發卡需要,制定和調整收費項目及標準。持卡人/單位結算卡申請人在申領卡片時同意執行的各項收費及標準如果發生變化,持卡人/單位結算卡申請人有權在公告期間選擇是否繼續使用該卡及相關服務。如持卡人/單位結算卡申請人拒絕接受收費項目及標準的變更,須在變更生效前申請銷戶。未申請銷戶的即視為同意各項收費項目及標準。 第二十三條 受理商戶不得無故拒絕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借記卡。持卡人與商戶之間發生的任何交易糾紛,均應由雙方自行解決,本行不承擔任何責任,持卡人不應以此為由拒絕向本行支付交易款項。 第二十四條 為保障持卡人賬戶/單位結算卡關聯賬戶的賬戶資金安全,本行在發現持卡人的借記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風險時,有權暫時對個人借記卡進行止付,對單位結算卡進行停用。本行將審慎進行止付操作,并就因此給持卡人/單位結算卡申請人造成的損失免責。 第二十五條 本行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協助國家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對持卡人的借記卡賬戶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 第二十六條 因不可抗力或供電、通訊等客觀原因導致借記卡暫時無法使用的,本行將視情況協助持卡人/單位結算卡申請人解決或提供必要的幫助,但不承擔相關責任。對于在交易過程中,因暫時的網絡通訊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錯賬現象,本行將根據實際交易情況進行賬務處理,以保障持卡人/單位結算卡申請人及本行雙方的權益均不受損失。 第二十七條 借記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本行公告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計息辦法計付利息。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河北銀行制定并負責解釋。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