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手筑網 同防共治”——防范非法集資宣傳 |
發布時間:2019年05月11日 |
五月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月,讓我們共同攜手,一同加強金融法知識,提高防范非法集資意識。 一、非法集資的定義和基本特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征要件,具體為: 非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公開性: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社會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非法集資人的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中,非法集資根據主觀態度、行為方式、危害結果等具體情況的不同,構成相應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192條集資詐騙罪。 《刑法》規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如遇以下情形向公眾集資的,務必提高警惕 1、以“看廣告、賺外快”“消費返利”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資股權、期權、外匯、貴金屬等為幌子的; 3、以投資養老產業可獲高額回報或“免費”養老、“以房”養老等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辦企業為幌子,但不辦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的; 5、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 6、以“扶貧”“互助”“慈善”“影視文化”等為幌子的; 7、在街頭、商場、超市等發放投資財等內容廣告傳單的; 8、以組織考察、旅游、講座等方式招攬老年群眾的; 9、“投資、理財”公司、網站及服務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現金方式或向個人賬戶、境外賬戶繳納投資款的。 四、防范非法集資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資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業營業執照,還要看是否取得相關金融牌照或經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二看宣傳內容,看宣傳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擔保、無風險、高收益、穩賺不賠”等內容。三看經營模式,有沒有實體項目,項目真實性、資金的投向去向、獲取利潤的方式等。四看參與集資主體,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體。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該產品及市場行情。二思產品是否符合市場規律。三思自身經濟實力是否具備抗風險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關投資集資類宣傳,一定要避免頭腦發熱,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見,拖延一晚再決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勢宣傳、熟人介紹、專家推薦,不要被高利誘惑盲目投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