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代收押匯 |
產品說明 指本行根據進口商的要求,對具備還款能力,并能提供相應擔保的進口商在進口代收付款到期時為其提供融資的行為。按交單方式不同,進口代收押匯分為進口代收付款交單(D/P)押匯和進口代收承兌交單(D/A)押匯。 產品功能 用于滿足進口商在進口代收項下的短期融資需求。 產品特點 進口商通過本行辦理進口代收結算,在對外付匯時利用銀行資金,緩解資金周轉壓力。 適用客戶 1、在進口代收結算方式下,遇到臨時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時付款贖單的進口商。 2、進口商在付款前遇到新的投資機會,且預期收益率高于押匯利率。 申請條件 1、進口商是經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已通過規定的年檢并有效存在,具有訂立和履行本項業務項下合同的資格和能力; 2、進口商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和貨物進口所需的手續; 3、進口商應提供抵、質押擔保,或由資信可靠的擔保單位擔保,或能夠提供本行認可的其他擔保方式,且進口商同意按本行的要求提供自己的財務報表和有關貸款使用情況的資料; 4、進口商與本行保持穩定的結算業務往來,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5、進口押匯項下貿易背景真實; 6、進口商在本行開有結算賬戶。 辦理流程 1、進口商向本行申請進口代收押匯額度,本行為其核定授信額度后,簽訂相應的額度和擔保合同; 2、進口商在額度內向本行提交進口押匯申請書,并簽訂進口代收押匯合同; 3、本行代進口商對外墊付款項,并將單據交付進口商; 4、進口商到期歸還本行押匯款項。 辦理要點 1、進口代收押匯的期限應與申請人生產、銷售的回款周期相匹配,原則上最長不超過90天;D/A項下匯票付款期限加上押匯期限之和原則上不超過120天。 2、進口代收押匯的金額原則上不超過進口合同項下來單付款金額的80%, |